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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界定

2024-11-26
1、国家所有财产和土地资源以及法律上禁止流通的财产。国家所有财产包括仅为国家所享有资源和物质,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武器和弹药等。这些财产共同的特点是,国家是这些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才能享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享有这些财产的合法使用权,而非处分权。与国有财产相似,国有土地资源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2、担保债务。担保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用于抵押的财产、用于质押的财产以及被留置的财产。对于担保财产,必须具备破产宣告一年前签订的有效担保合同协议。但若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破产企业的职工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应计入破产财产。因为这类设施与破产企业职工有密切关系,同时也关系到许多非企业职工的利益。如果这些设施是由国家以划拨方式兴建的,则不能计入破产财产。 4、虽属于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借用合同而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破产企业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而应由财产所有人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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