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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和已经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前款所称用水量较大的数额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变更名称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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