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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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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符合计量标准。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如共用一只结算水表的,从高计收。
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三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三十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邮政服务用户的规定,适用于快递用户。
超计划用水加价列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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