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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
担保人分类:抵押担保人、质押担保人、交付定金的人和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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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分类: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1、抵押担保:借款人将购买的自营住宅作为贷款抵押物,必须将住宅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的借款人必须在抵押期间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责维护。保证完整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设定的抵押抵押在抵押期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的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再次抵押或出租抵押物。转让、出售、赠与。2、当铺担保:采用当铺方式的,当铺人和当铺人必须签订书面当铺合同,当铺合同在借款人偿还所有贷款利息时中止设定的当铺,当铺期满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当铺期间,如有损害物质,丢失,贷款人应负责赔偿。3、抵押加担保:借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购买住宅所有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人作为贷款担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购买的住宅开发人员为担保人。4、担保:借款人无法全额提供抵押(当铺)时,应由贷款人承认的第三者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人是法人的,需要具备代还所有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代偿能力充足,贷款银行有一定金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必须书面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批准,不得撤销原担保合同。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的经济行为。(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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