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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除补征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如何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控制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权,达到依法治税的目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税务部门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其内部管理与企业管理,虽有不同,但本质上都属于组织管理。因此,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理念和方法是值得税务部门借鉴的。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将内部控制理论应用于税收执法,建立完善有效的税收行政执法内部控制机制,在现有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和法律框架内探索实现税收执法的法治化途径是十分必要的。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制度优化、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运用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建立、完善我国税收行政执法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提高税务行政管理的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的目的,最终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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