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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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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职务违法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 (三)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侵犯行为,同时也造成了损害的,那此时行政机关就需要依法对被侵害人作出赔偿。但是要注意,如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所侵犯的话,这种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行政赔偿的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侵权成立只有行政不作为侵权成立,才能涉及由于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应注意行政不作为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区别,关键看是否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不作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负有法定职责。这种法定职责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其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是通过其授权而取得。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作为义务的违反,鉴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身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等级低等特点,其后果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先行行为也能引起作为义务。先行行为是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的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 2、行政机关没有以积极的方式作出特定行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特定行为不应以结果为标准,而应以外观形式为标准。比如,瓜农遭到哄抢,向公安机关求救,公安机关及时派人前去制止,但是待他们赶到,人已散尽,瓜也所剩无几:从结果看,公安机关未能起到制止哄抢的作用,但从外观形式上看,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特定的解救行为。所以,未满足申请人的合法预期日的不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要件,而是应从外观形式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积极地作出了某种特定行为。3、行政机关逾期没有作出特定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首先是一般法规定的“60日”的期限:选择“60日”的期限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界限是合理的,是考虑了各种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作出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事件发生的主体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的相关合法权益,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事项进行举报,并维护自己的正常权益,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来进行申请和要求赔偿,避免出现违法情况。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主体须是行政法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首要条件。 (2)行政法主体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依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视为主观有过错。以上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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