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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必须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
如果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就要依法收监执行。不可以延期执行,如果有特殊情况还要看法院会不会酌情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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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按照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必须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许多地方法院的内部指导意见,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三年以上”也包括三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的是三年,其它方面也符合缓刑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如果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就要依法收监执行。不可以延期执行,如果有特殊情况还要看法院会不会酌情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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