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婚协议书中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甚...
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当然有效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 第38条 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即使离婚协议中没有详细说明探视权的相关事项,离婚后仍具有探视孩子的义务。这种权利可以分为探望式探视和滞留式探视两种形式。探望式探视是指在享有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所居住的地方或经过双方共同商议确定的其他地点进行短期探视;而滞留式探视则允许父母在短期内将子女接至自己身边,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归还。为了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在离婚之初就妥善制定具体的探视计划,包括探视时间、探视地点以及探视方式等诸多细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人已浏览
21人已浏览
25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