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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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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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