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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市**区**路**号**室,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市**区**路**号**室。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在**时间内以**方式行使探视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探视权应履行必要的确协助义务。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但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探望权,给原告造成了**。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儿子的探视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具诉人:**(签字) **年*月*日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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