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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员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只要向人民社会局申请,就可以直接在人民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操作。在不同地区可能是需要打印备案材料单位盖章之后送...
一、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由此可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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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备案后,是不需要解除备案的。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二、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通过用工备案,将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了法律保证,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现在很多劳动者都有疑问。劳动合同可以重新备案吗?事实上,在当今生活中,劳动合同并非强制备案,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大部分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备案。如果不及时备案,可以补充备案。用人单位应出具未及时备案的说明,并盖章向就业备案管理部门报告。根据2006年《关于建立劳动就业备案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新招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备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7日内备案。
不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到哺乳期结束,也就是孩子1周岁;所以该公司不能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并且社会保险应该继续为你缴纳,生育保险是可以报销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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