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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参照当地征用土地标准,...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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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怎么收回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食品公司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直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的工厂的投入使用,食品公司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都是和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而国土部门不会和食品公司去协商合同中的这些内容,出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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