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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
这个得看除了什么问题以及医院有无医疗过错。术前签字只是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不能免除医院的过错侵权责任。本律师专打医疗侵权案件,需代理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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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签字第一顺序人为患者本人或近亲属。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有责任,承担手术失败所带来的风险,医院一般会要求直系亲属签,外人是不让签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1、需要家人或关系人签字。如父母、子女、女婿、爱人等直系亲属。2、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3、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对因忽视实施措施而损害患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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