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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2021-10-22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与通信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等通信设备。例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械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信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电视、电信设备或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不构成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破坏财产罪或盗窃罪论处。1979年刑法未明确将电视台列为本罪对象。随着电视广播车行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的电视台和电视直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讯设备。因此破坏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的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行为分为两种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本法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既是普通市民,也是从事广播、电视通信业务的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预见公共电信设施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相信可以避免,发生了严重后果。行为者对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故意的,也不存在过失,而是事故,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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