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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赋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在适用《国家赔偿法》,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1对等原则,是指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能否享有我国国家...
我国赋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原则有对等原则;不收取费用原则;慰抚性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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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注:“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我国《国家赔偿珐》规定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比公民的范围要广,除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外,还包括无国籍人。自然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 2、当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受害人的继承人; 4、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团体法人。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企业、机关、事业及团体法人,在赔偿范围内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该法人在取得赔偿前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符合法人条件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同法人一样,这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侵害,也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其在取得赔偿前由于解散或被撤销、取缔等原因而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除上述主体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1、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法律是我们维权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途径,在我们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特别是因他人的不法行政行为而危害到我们的个人利益时,我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维权,了解了国家赔偿请求人都有哪些之后,当我们再遇到某些情况时,一定不能纵容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我们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注:“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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