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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有以下时间限制:失业前累计缴费不足一年、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
看情况的,如果上次没领完,那么这次继续领取。职工的失业金在单位终止合同的60天以内,去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备案,当时没有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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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第46条作了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注意失业金领取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 1、失业人员个人及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失业人员并非本人意愿导致中断就业; 3、失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 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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