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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解冻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此时保全原因不再存在,因此保全将解除。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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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为什么要财产保全是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进行赔偿。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检查,检查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检查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检查期满后,财产继续检查需要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继续申请,可以执行和完成。如果检查期限到期,不办理延期手续,检查效力就会消失。既然效力自己消失了,那么当事人就可以随意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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