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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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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3、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和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和登记申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批准或者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导致犯罪成功的;4、上级部门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或者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给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5、其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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