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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怎么处理

2021-11-27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和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和登记申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批准或者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导致犯罪成功的;4、上级部门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或者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给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5、其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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