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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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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bygoogle=widow.adsbygoogle []).p sh({});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一、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二)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2、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3、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4、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5、申请理由及请求;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认其判决效力: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在中国使用,应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具体申请办法,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1、我国承认的有效。依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法院是否承认的只是外国法院判决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即判决离婚的内容,对其他的内容不会承认。 2、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还是另行选择在中国提起新的离婚诉讼(若外国法院处理了双方在中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对此中国法院不会承认,当事人必须提起新的诉讼解决,这时当事人就没有必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而只需提起一个离婚诉讼即可全部解决,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而且因为外国法院已经有了一个生效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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