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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无法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
仅仅是“妻子未经同意擅自中止妊娠“,是无法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那得看是在什么情况下。首先,妻子为什么要终止妊娠?妻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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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女方中止妊娠的,可参照本条的规定处理,男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身就不稳定,较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方来讲,其更缺乏生育的意愿,女方对于双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以及对于未来出生的孩子将成为非婚生子女的担忧,通常会导致其中止妊娠。
仅仅是“妻子未经同意擅自中止妊娠“,是无法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那得看是在什么情况下。首先,妻子为什么要终止妊娠?妻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在其终止妊娠前,作为丈夫的你向其作了哪些思想工作?如果本次妻子不终止妊娠,那么生育下来的会是你们的第几个子女?等等。在这些情况不清楚前,无法让人评判其行为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妻子擅自停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影响。因为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的,所以妇女应该享有控制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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