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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确认是其有效流转的基础

2022-10-20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0、21条的规定,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认为登记与否应是区别物权和债权的标志的看法,登记的其他方式承包能获得物权性的承包经营权,未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债权。[4]易言之,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两种类型,即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学者认为,这些规定中载明的“登记”并不是“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条件,而只是依法流转的条件,即不经登记,不是“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设立,只是其不得流转。[5]这两种主张的共同点在于承认存在物权性质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承认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其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处分权,由此更有效地促进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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