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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首先,这...
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允许承包方对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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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集体或其他单位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照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限于农业用途,其主体主要为农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者颇有争议,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双重性质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学说,但主流观点为物权说。物权说认为,农地使用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性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这是因为该权利是一种对世权,以对农地进行直接管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并且具有追及效力,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此外,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生效,承包人即享有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及物性”。同一土地上不能并存同一内容的两个承包经营权,也表现出物权的排他性。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使用为目的、以对农地占有为前提并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具备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要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开始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生产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财产,他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农作物布局。有权自主地分配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成员的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对通过使用承包财产所取得的合法利益收入,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所得的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归承包人所有和自主支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该流转合同成立。晴博士给他派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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