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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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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判缓刑对于被告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被判缓刑之后,应该遵守规定,不能违反禁止令。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 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
黄某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黄某又在A市辖区的B县犯了应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的新罪。【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县法院作为A中级人民法院下的基层法院,在审理黄某后来新的犯罪时,能否撤销A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 第一种意见认为,B县法院作为基层法院,不能撤销上级法院判决的缓刑,该缓刑应该由A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B县法院可以直接撤销A中级法院判决的缓刑。【分析】笔者认为,B县法院可以直接撤销A中级法院判决的缓刑,理由如下: 1、撤销缓刑不是撤销缓刑判决而是变更刑罚执行措施。下级人民法院撤销上级法院判决的缓刑,是因为发现新罪或者漏罪后,对罪犯适用缓刑的依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已不存在,必须对罪犯的原先的缓刑处罚做出变更撤销缓刑,该种变更不是对上级法院原生效判决的否认,也不改变判决的内容,只是对刑罚执行措施的变更。 2、下级法院可撤销上级法院判决的缓刑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需要。每年全国的中级法院都会做出一定的缓刑判决,该些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也为数不少,如果在审理新发现的罪行时,都要求由原审的中级法院撤销其判决的缓刑,尤其是当罪犯跨地或者跨省犯罪时,会给审理的法院造成很大的困恼,案件审限会被大大延长,致使诉讼效率极端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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