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新的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的规定是本表适用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申请合同登记时填写使用。(软件著作权如果是通过受让方...
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包含17项权利,其中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系不得许可他人行使之人身权外,其余13项权利均为财产权,可以转让。 1、影视授权应当取得的核心权利。从买方的角度来说,显然这13项权利均被授予是最理想情况,这意味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排除不侵犯著作权人之人身权即可保证使用之完整,然而,在实践中,往往著作权人或卖方仅就部分权利进行授权,就影视授权改编合同而言,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系其核心权利。 2、表演权的误区。在实务中,有公司提出是否在演员就影视作品进行表演时应当需取得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授权?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系指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指的是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和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等的放映,前者是作品的广播权,后者则是作品的放映权。 3、原始作品著作权与影视改编作品著作权之区分。对于原始作品而言,著作权人对原始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而就影视改编作品而言,其所有权人亦拥有对影视改编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只是影视改编作品之著作权系基于原始作品之著作权基础之上,各方形成的著作权在未约定再改编权的基础上独立运行,双方均依照各自著作权享有完整权利。
如果软件是两家企业都掌握源程序的,可以有几种方式分享著作权,但无论哪一种都应当事先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这里我不推荐两家公司签订问题中提及的使用权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如果是使用权协议的,就是一家拥有著作权,授权另一家使用,授权方式有三种:独占、排他、普通。独占的情况下,权利方也是无权使用的,排他也不好,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两家共同研发的软件,凭什么是你授权我而不是我授权你?容易起争议。一般授权的话权利方除了可以授权对方使用,还可以授权第三方,后续争议更大。而转让协议也没法操作,如果你出让了著作权,自己就没法使用了。 所以我建议两家各自把软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著作权。实践中,一般谁享有著作权以登记为准,而著作权登记一般是不允许两个公司以共有方式作为著作权人的(前几年肯定不可以,这两年不知道有没有变化),因为这个限制,所以两方可以在登记前事先签订软件归属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对软件的权利,建议源程序双方都有权用,但新开发出的内容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使用的品牌以及不得侵犯对方的品牌,不得抄袭对方的文档、美术作品,同时还要约定各自是不是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授权、是不是有权出让软件著作权等等。
01 明确许可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权属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般来说,人身权利不得转让及许可,财产权利可以许可,但许可时应明确许可权利的具体内容,如被许可人是否有复制权,被许可人是自用还是用于经营需要,被许可人是否能将软件寻求第三方合作,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对软件进行修改等等。 02 明确许可的地域范围 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此,只要完成了软件创作,则软件著作权在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的这些国家都受到保护。 03 明确许可的类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04 明确保密义务 众所周知,软件的开发将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若是在许可时未能保护好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一旦泄露,则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并且约定清楚保密内容,即在被许可人与权利人在谈判、合作、使用及许可期届满后接触到的权利人的有关软件的所有信息都应当保密。 05 许可使用费支付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会有很多种,有的是一次性付清,有的是分阶段按营运过程中的收入的百分比提取,不论何种方式,著作权人需在合同中明确收取费用的金额、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期限。尤为重要的是,一定需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是,当被许可人拖欠许可使用费达到一定期限或是达到一定金额时,著作权人可解除本许可合同。若是著作权人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的,则需要明确在被许可人未改造第一期付款义务时,著作权人有履行抗辩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63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