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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

2022-08-14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包含17项权利,其中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系不得许可他人行使之人身权外,其余13项权利均为财产权,可以转让。 1、影视授权应当取得的核心权利。从买方的角度来说,显然这13项权利均被授予是最理想情况,这意味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排除不侵犯著作权人之人身权即可保证使用之完整,然而,在实践中,往往著作权人或卖方仅就部分权利进行授权,就影视授权改编合同而言,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系其核心权利。 2、表演权的误区。在实务中,有公司提出是否在演员就影视作品进行表演时应当需取得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授权?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系指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指的是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和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等的放映,前者是作品的广播权,后者则是作品的放映权。 3、原始作品著作权与影视改编作品著作权之区分。对于原始作品而言,著作权人对原始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而就影视改编作品而言,其所有权人亦拥有对影视改编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只是影视改编作品之著作权系基于原始作品之著作权基础之上,各方形成的著作权在未约定再改编权的基础上独立运行,双方均依照各自著作权享有完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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