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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的撤销问题

2024-12-29
如果婚姻登记是因为受到胁迫而实施的,则该婚姻可以被撤销。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因为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以看出,因胁迫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该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行为本质上是需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结婚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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