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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
1、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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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对违法婚姻予以法律否认。 由此可见,二者的法律评价是截然不同的。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存在于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时。 离婚于确定之日起即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也即在离婚生效以前,该婚姻自始受法律保护;婚姻的无效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离婚之诉仅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机关提出。 离婚的后果可依当事人协议达成〈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中达成调解协议〉,而婚姻无效关于婚姻的效力则不适用调解,由法院判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 (3)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的申请只能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之前提出,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撤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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