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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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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即未立案受理、又不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我户为了修路其购买建筑材料被村干部盗走,经报警,出警民警不愿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据此,本人向浦东公安机关申请监督履职,但该局没回应。由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据此可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事由,只有该规定中的第(四)、(五)、(六)项,你述的情况并非此法定的事由,因此我认为你依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对此事你可向其上级部门申诉,如当地已建立人事仲裁制度的可尝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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