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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2022-01-25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据此可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事由,只有该规定中的第(四)、(五)、(六)项,你述的情况并非此法定的事由,因此我认为你依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对此事你可向其上级部门申诉,如当地已建立人事仲裁制度的可尝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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