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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的方式之一,指招标人通过公众媒体、报刊、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公共传媒体介绍、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进行的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无限制的竞争方式,其优点在于投标不受地域限制,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其缺点在于招标周期长,工作复杂,投入资金太多。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它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形势的要求,公开招标方式并不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最佳方式,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于以补充,其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重要方法。这种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可就有关采购事项,如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服务要求等在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都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严格做到货比三家,乃至三家以上,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某些特殊医疗器械,供应商数量有限,甚至只有一家,此时只能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了,但需要制造商提供唯一授权代理的证明,并由相关领导签字、认可。现在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市以及一些区采购中心开始实行定点采购,在年初与供应商谈妥相关服务等问题,由厂方报价,但并不能算是单一来源。
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机关、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审判也相对比较宽松,除非差价太大,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首先,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强制被告出庭的强制措施。这是针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的。比如诉讼标的是赡养、抚养、扶养的案件,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合调解。被告不出庭,不利于案件调解和合理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留。规定表明,只有必须出庭的被告才能适用拘留。因此,你可能会被法院拘留。在程序上,被拘留的被告必须通过两张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留之前,法院必须发出两张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他才能被拘留。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当辖区外采取拘传措施时,被拘传人应当被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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