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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有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有的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纳税人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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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直接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法列举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 1、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⒈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⒉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⒊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⒋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单位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⒌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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