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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携带参保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至全市就近区(县)社保中心通过自助打印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将该凭证交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以办...
1、如需将南京市本级社会保险转出至外市,则建议先与当地社保部门联系,如当地同意接收,南京市社会保险即可办理转出养老及医疗保险的手续;2、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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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异地跨省转移,需要原参保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纳凭证,交到现在的参保社保局即可办理转移,劳动者是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为其办理的,但是需要写授权委托书给自己的朋友才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若符合转入条件,参保人员或现在参保单位可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业务时限为1-22日工作日。若男性年满50周岁的,暂不受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符合本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再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果你的现住址在其他派出所辖区需在其他派出所另立新户的,应把户口迁入到现住地派出所落户(迁入、迁出的办理,需参考办理户口迁入和办理户口迁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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