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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住房一般由国有单位申请划拨国有土地,投资建设后分配给单位职工,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福利住房和集资住房是国家对国有单位职工住房的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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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二)规范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1、收支脱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权力脱钩。对于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筹收支。同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等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范围使用。二、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三、发放专户。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津贴补贴。各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统一核算本单位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不得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补贴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作津贴加班补贴就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应该不变。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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