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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传唤都必然是围绕着认定或者说调查处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真相予以提问。如果检察院方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会将案卷退还公安机关予以补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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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则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其强制性没有拘传直接,因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从理论上说可以作为不起诉决定,但概率较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因此,检察院必须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理论上检察院是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的。但一般来讲,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子移送检察院起诉,都是有证据的,没有证据公安机关自己就撤案了,所以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小。具体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问话是指: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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