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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和限制(乙)和技术转让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二)对已设立的鼓励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总投资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进口商品免税范围应为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满足需要的设备、配件和备件,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进口商品免税目录》,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和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 进口商品免税范围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配件、备件,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
1、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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