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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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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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