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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湖泊普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湖泊状况普查,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容)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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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旅游业,防止超环境能力过度发展;从事旅游开发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观光、水上运动、休闲娱乐等设施不得影响水生态环境,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配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拟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和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退田(池)还湖,生态修复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七)湖泊水生态修复;(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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