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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种原辅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工具、在产品、半成品、备品备件、产成品、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在...
流动资产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等。由于各项目的特点不同,应根据各自不同的要求,分别进行审查。 1、在实物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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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按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这种清查通常在年末、季末和月末结账时进行,可以进行全面清查,也可以进行局部清查,多数情况下,年末进行全面清查,季末和月末进行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并无规定的清查时间,而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决定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进行:①为明确经济责任,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更换时;②为查明损失情况,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时;③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查账时;④按规定进行临时清产核资时.不定期清查通常为局部清查,如有必要也可进行全面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数是否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财产物资实物清查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实际盘点法和技术测算盘点法。对委托外单位加工、保管的财产物资,租出的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可以按照有关账簿的账面结存数,通过信函等方式与对方进行核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预收、预付款项。往来款项的清查,采用与对方单位或个人通过对账单核对账簿记录的方法进行。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用国家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承包收入等)、税前(后)还贷资金、其它单位投资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或融资租赁等形成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构建物、机器设备、仪表仪器、工具用具和土地等。固定资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固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水平以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对房屋、建筑物、场院、职工宿舍等占用的土地要进行清查。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对代出(含借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按规定计价入帐。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制订的资产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要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处理性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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