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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根据疫情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当事人受到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明。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工人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按约定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使用者提供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用。2、第23条第2款:保密义务工人违反竞争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3、企业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处置员工。员工自动退休,企业可以缺勤。4、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行政处分权。5、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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