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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1、主体不合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接受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到事件后发现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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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公诉几乎不会被驳回,驳回起诉一般是针对自诉。刑事自诉案件驳回起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2、证明材料不足;3、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4、被告死亡;5、被告下落不明;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诉讼外,自诉人撤回诉讼后,同一事实又被告知;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再告知同一事实。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如下: 1、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不清楚; 三、主体不合格;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五、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有仲裁协议的; 7、劳动争议; 8、离婚和收养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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