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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诉讼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2024-12-09
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做出了两条规定。虽然这两条规定看似冲突,但实质上它们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公司法属于实体法范畴,而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范畴。这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时,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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