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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汽车主要有以下几种:因更换新车而淘汰的车辆、因不能还贷被银行强制收回的车辆,甚至还有国外被盗抢的车辆、报废及事故车辆。安全隐患较多就购买走私汽车的法律责任承担,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一方面,单独或与走私分子共同赴境外订购车辆,之后再委托走私分子将车辆走私进境的,或者明知车辆是走私进口,车牌照是套牌或伪造,而在境内向走私分子购买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认定走私,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对购车人可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闯关走私的汽车,可没收;对于低报价格走私的汽车,可追缴违法所得。另一方面,在境内购买时查验过相关进口手续,而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关进口手续,购车人明知该车有风险而购买,但并不知道该车是否为走私车的,虽不能认定购车人走私,但因所购汽车无合法证明,应当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予以没收。再一方面,在境内购买时查验过相关进口手续,且出卖人也提供相关进口手续,购车人认为该手续是合法有效而购买的,不能认定购车人走私。对于走私汽车,如已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过户,购车人已经完全占有该车,只能追究走私人走私该车的违法所得,不能从购车人处没收该车。但如果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认为相关进口手续是虚假的,不能办理过户,因所购汽车无合法证明,则应当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予以没收。 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搜索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时候,难免会发生网络诈骗的主要作案人员出逃的情况。但是,国家坚持严厉的打击态度,对这种在逃的作案人员实施通缉手段,目的就是为了要将这样的人捉拿归案,警醒他人不要从事这样的犯罪行为。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时候,难免会发生网络诈骗的主要作案人员出逃的情况。但是,国家坚持严厉的打击态度,对这种在逃的作案人员实施通缉手段,目的就是为了要将这样的人捉拿归案,警醒他人不要从事这样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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