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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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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住房用地管理条例》,农村居民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住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拆迁、改造、改造,可以暂时确定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住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超过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停止耕地通知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未经集体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权4。5、房屋转让、购买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以暂时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7、根据确认权的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明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未来,当房屋拆迁、改建、改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使用权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超过部分将返还给集体。8、华侨原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未变更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批准重建的,由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9、空闲或房屋倒塌、拆迁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好处:一是可以起到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土地权属纠纷,优化农村社会管理环境和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三是有利于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四是有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五是有利于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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