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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返还彩礼的范围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支付方以后两种法定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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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一般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是当事人。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过对于已经给付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笔者认为,在此,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是为缔结婚姻男女双方的父母。另有一种情况,媒人与收受彩礼方有利害关系,不认可将彩礼交送收受彩礼方,但给付方委托媒人递交彩礼,是否将媒人列为被告?这是可取的,因为按民法原理媒人属不当得利人,无偿享有彩礼,未完成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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