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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做共同还款人。但是有条件: 1、必须是在购房合同中有父母的名字; 2、必须是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作为共同还款人出现。 另外到银行了解相关...
父母可以做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是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共有权人必须是同户直系亲属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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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前买房后还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按照协议处理;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有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未及时偿还贷款如果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如果不属于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属于共同债务。一、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三、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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