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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结合列支原因综合考虑。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是否予以税前扣除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和专利权使用费、非银行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必须签订服务合同和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等,根据上述合同和协议规定发生的服务费用,母公司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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