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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如下: 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5、失业证办理及发放:
如果员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需要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7天内到人社局备案,6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失业保险费申请发行方法》第七条规定,失业者申请失业保险费应填写《失业保险费申请表》,出示以下证明资料(1)本人身份证明(2)所属公司发行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3)失业登记和求职证明书(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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