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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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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人员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是由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参加失业保险后,所缴纳的失业金不能退回,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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