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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是如何认定的(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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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或者不明确性,即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的具体财产,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公私财产,如在满载乘客的公交车上放炸弹,在居民区放火等。二是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多少都具有不特定性。即其所造成的后果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以及数量之大均为人们难以预料的。如在公用水井里投放毒物。此类行为一经实施,在本质上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大量公私财物的毁损,行为人在行为前对其无法预料和控制。如一把火能够烧毁多少财产,一颗炸弹将炸死、炸伤多少人,在行为前都是无法预料和控制的。所以,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即事先确定的人身或财产,行为人能够控制其危害范围的,其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类犯罪。而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也可能造成多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损害以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但是它是以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物或者某项特定的财产作为侵犯对象,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是有局限性的,是可以预料和控制的。有时,虽然行为人侵害的对象特定,但实际上被害人为多人,行为人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如保护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这些犯罪本身所侵害的对象就关系到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或者少数犯罪行为,即使指向特定的对象,由于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一旦这些危险物质流落到社会,就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施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已经造成重大伤亡;二是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是使用特别危险的方法,如放火、爆炸等;或者侵害的对象与公共安全紧相连,如破坏交通工具、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等;有的涉及到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从行为方式来看,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及消防责任事故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绝大多数犯罪都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只有少数罪作为与不作为都可以构成,如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以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3、犯罪主体上,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为特殊主体,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本类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有学者认为:本类罪中某个具体的罪罪名,可以由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公共安全类犯罪中,要区分业务过失和一般过失。业务过失的不同表现在:(1)业务过失的犯罪主体是是从事一定业务工作的人,(2)业务过失只能发生在从事业务构成中和从事业务的范围内。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怎样判 1、主刑的适用。本类罪适用的主刑主要是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附加刑的适用。除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外,一般不适用没收财产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自然人犯本类罪,一般也不适用罚金。单位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对单位适用罚金。而单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只对责任人员并处罚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1]的、《刑法修正案(六)》[2]、《刑法修正案(八)》[3]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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