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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你说的情形,延期审理不等于说裁决结果不利于你,你现在仅仅是怀疑而已。尽管延期,但仲裁庭最终会开庭的,如果超过法定的60个工作日仲裁庭还不开庭,你直接可以到法院起诉的。这个延期审理律师也阻止不了,是法定的程序,尽管事实上不合法,但程序上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开庭的,可以延期审理。
劳动仲裁裁决不能申请再审,但是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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